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,中方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,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%的关税,该政策已正式生效。
具体政策细节
- 加征范围: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。
- 加征税率: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%。
- 生效时间: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。
在途货物处理
- 在途货物定义: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已从启运地启运,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之间进口的货物。
- 处理方式:对于在途货物,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。进口企业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,但需自行核实相关货物的运输情况,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。
加工贸易项下货物处理
保税政策: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,现行保税政策不变。
具体管理要求:
-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,其加工后的成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,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。
-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,其加工后的成品(含副产品、残次品)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,应当办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,且加工后的成品(含残次品,不含副产品)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。
- 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,加工贸易手(账)册项下的进口料件属于原产于美国的,加工贸易企业可实施专用手(账)册管理。未能实施专用手(账)册管理的,应在加工贸易手(账)册设立、变更时,对原产于美国的保税料件和相关成品进行特殊标注。
政策背景与影响
- 政策背景:此次加征关税政策是对美国某些贸易政策的回应,旨在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和贸易平衡。
- 政策影响:该政策的实施将对中美贸易产生深远影响,可能加剧贸易紧张局势,并促使双方寻求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贸易争端。